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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6-10-15 40次阅读 阅读模式

2026年10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2026年11月10日。

现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4节154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10章16节191条。与修订前比,新增37条,修改93条。主要修改内容涉及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智慧监管、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几方面。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食品相关产品”领域相关修订内容如下:

征求意见稿条款

“食品相关产品”领域相关修订内容

第二条

首次在法律中引入“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概念,将包装材料、容器与工具、设备归入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明确其属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条

新增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新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分段监管职责;部门名称统一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风险监测对象新增“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有害因素”,将食品相关产品中的有害因素明确纳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部门新增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新增“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使用条件;食品相关产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为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首次将“无标签的食品相关产品”纳入禁止生产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

实施生产许可的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范围由“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扩展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等”

第六十三条

查验对象由“食品”扩展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内容由“许可证”扩展为“许可证等资质”。

第八十九条

备案事项新增“生产工艺”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备案主体扩展至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受理部门名称规范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九条

全新增条款。首次就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相关产品的主体责任、委托召回责任与中文标签义务作出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增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规定;同时新增委托人委托送样来源说明义务及委托检验数据、结果和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增加“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进口商对进口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负责的主体责任;检验制度由“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调整为“经海关依法实施合格评定”,并扩展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条

召回义务对象由“食品”扩展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增向所在地海关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要求对象由“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扩展为“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进口”的情形同步扩展。删除现行条文中“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表述。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对象由“食品、食品添加剂”扩展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记录内容由逐项列举简化为“进口和销售信息”的概括表述;保存期限引用条款随条文号调整为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罚则适用对象明确包含食品相关产品(没收范围含“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新增“迁移量”超标情形;罚款幅度改为按货值倍数计算,新增“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保底规则;新增第(十)项标签、说明书及宣传材料与实际属性不符的食品。第三款保留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项污染源新增“装卸设备”;第(二)项处罚范围新增“食品相关产品”(无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第二款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责令限期改正规定扩展至食品相关产品;罚款幅度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调整为“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并新增“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第一百五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检验的处罚予以保留,处罚幅度由“责令改正、逾期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调整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逾期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第(九)项将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未备案“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纳入处罚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条

罚则适用对象扩展至食品相关产品:第一款第(四)项新增“食品相关产品”拒不召回情形;第二款新增食品相关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以及未按规定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的情形;执法主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调整为海关,处罚依据条款调整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涂料定义扩展为“直接或者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层、油墨、黏合剂等涂料”,纳入“间接接触”;工具、设备定义删除“直接”限定;洗涤剂、消毒剂定义删除“餐具、饮具”。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制定主体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食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另调整为征求意见稿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由海关实施。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6/art_2e2247ea7dff408da28ae047b1bd96f5.html


作者:胡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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